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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2-04-26

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朝委办发[2014]17号文件《朝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务临时到学校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具体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学校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级以下人员(含县级)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汽车。因特殊情况乘坐其它特殊交通工具的须经校长批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各市出差,原则上应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县级以下人员(含县级)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如公出人员为同性别奇数,则同性别人员中可有一人住宿标准为每天不超过300元;到市属各县(市)区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如公出人员为同性别奇数,则同性别人员中可有一人住宿标准为每天不超过240元。

3、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到省外和省内其他各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市属各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

4、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且未使用公务车辆的,到外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市属各县(市)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使用公务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5、出差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等培训、学习和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凭据报销,不享受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三、报销管理

1、审批程序。教职工因公出差前需填写《教职工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校长签批后方可出差;返回后将车票、住宿费等报销凭证连同《教职工出差审批单》一并交财务科报销,具体程序为填写《出差旅费报销表》,所属部门和财务科审核签字,主管领导、校长、主管财务领导分别签批。

2、出差人员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后,不得再以各种理由报销餐费。

3、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4、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5、财务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校长和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7、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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