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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育系统2018年“12.4”国家宪法日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2018年“12.4”国家宪法日

2021-11-10

关于开展教育系统2018年“12.4”国家宪法日

主题教育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科活动方案及落实

 

为深入贯彻全市教育系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宣传周系列教育活动,按照文件要求现将学生科活动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朝阳

    活动成员:组长:崔丽君 副组长:李壮 葛丛梅

    组员:学生科全体及全体班主任

  2. 活动时间 11月28日-12月4日

  3. 活动意义:让学生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意识,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4. 活动内容安排

  1. 11月26日,召开班主任会,传达教育局2018年“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通知,并要求班主任将学习内容下发到班级。按要求每天在晨读时间组织班级学生朗读学习。学习时间为11月27日早开始到12月4日早结束。

  2. 12月3日,召开班主任会,要求班主任组织在校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宪法日”主题班会活动,做先发主题黑板报。

  3. 12月4日,上午9:00,班主任在各班级组织学生,通过多媒体电脑登陆普法网,同步观看和参与“宪法晨读”直播活动,让全体同学感受到宪法的尊严。

    五.活动效果评价

    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班级要高度重视,各位班主任要认真落实活动内容,让学生真正认清法律知识对自身的重要性,做到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集体利益。活动期间活动组长与副组长要对各班级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活动结束后对各班级抽调学生召开座谈会,畅谈宪法学习的感受和体会,确保宪法学习落实的扎实有效。

     

     

    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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