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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朝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数民族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管理制度,对辖区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进行处理。市教育局所属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 建立师德考核制度。学校应当每学期对教师师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志存高远,勤恳敬业,乐于奉献,坚守岗位,履职尽责。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益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加强课堂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效率,改进教学方法,精心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四)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辱骂、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生命安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生权益,不私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爱心理有障碍、学习有困难、贫困、单亲、留守等特殊情况学生。构建与家长沟通的有效机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教育教学各环节对学生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学生,不按考试成绩安排学生座位。
(七)坚守高尚情操,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知荣明耻,严于律己,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宽厚待人,善于沟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八)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九)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开展教学理念、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坚持教师专业标准,掌握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不断学习信息技术知识,努力提高课程整合能力,持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十)自觉将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实践,主动参加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在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相互作用中提升道德素养。通过教育叙事、教学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反思师德行为,提升师德水平。
(十一)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其它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因本项事由受到警告、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未发生学生伤害后果或发生学生轻微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发生学生较重伤害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发生学生重大伤害后果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相关工作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对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多次或者对多名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较重身心伤害或其他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实施该行为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家长或者成年学生谅解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七)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数额巨大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违反规定从学生、家长处获得其他利益的,折合相应货币价值后按本项规定处分。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加重处分。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获利数额不大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获利数额较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获利数额巨大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十)实施其他严重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比照本条前九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教师多次实施本细则第六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行为未作处理的,对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累计计算。
教师实施本细则第六条第(七)、(八)、(九) 项规定的行为,其收受的财物或者谋取的利益应当予以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拒不退还或者交所在单位处理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给予教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处分期内或处分解除后两年内再次实施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交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教师主动交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改表现,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应当减轻处分;其中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因违反本细则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所属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对应予处分的教师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教学辅助人员及学校工勤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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