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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财经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朝阳市财经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21-10-16

朝阳市财经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为适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管理,坚持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师生双方在教学活动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新时代职业教育特点,重视创新能力培养,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教学过程管理包括: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备课、上课、实验(训)、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管理。

一、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包括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课前准备(备课、编写教案、置备教具、实验示范准备等),授课,课后延伸工作(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环节。

(一)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⒈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任务、教学大纲、校历、学期教学进程表,结合任课班级的实际,认真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⒉ 学期授课计划内容包括:授课周次、节次(或课时数)、章节名称、内容摘要、课型、教具、课内外作业题号(或题数)、阶段测验、复习、实验、实训教学等安排,成绩考核的方式、次数,并附有编制说明和计划,注明使用的班级、学期。

⒊ 学期授课计划应一式三份,于开课前一周交教研部主任初审、批准后执行。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报一份教务科备查。

⒋ 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不得轻易改变。如需调整计划,调整学时数幅度较大,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理由,经教研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批准执行。

(二)备课

⒈ 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备好两周课的教案。备课前要领会教学大纲的要求,熟悉教材和教学内容,了解先修课和后续课,注意互相衔接,并根据学生情况和教学环境确定教学方法。一般以两节课为单位编写一个教案。

⒉ 教案(又称课时授课计划)包括:首页(班别,授课日期,课题,教学目的要求,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方法及教具,课外作业);教学内容(含复习、提问、课堂练习等)和教学后记。教案要注重反映教师的课堂教学组织构思,结合学生实际精心设计教学程序,教学内容要因课程特点而异,不要流于形式。新教师应具体详细编写教学内容,老教师可概括扼要。鼓励教师应用计算机备课,电子教案、课件等教学资源上传到校教学平台。

⒊ 备课以教师个人为主,教研部应组织必要的集体备课,一般每学期1-2次。其主要内容是:统一教学目的要求,研究重点难点解决措施和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改革等。

⒋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备好必要的教具,预做演示实验。课后要写教学后记,主要反映教学得失,教学效果,改进措施。

⒌ 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后应把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整理装订好,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以备参考与检查。

(三)上课

⒈ 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必须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误课,不无故缺课,不提前下课,必须照章办理调、代课手续。

⒉ 教师在上课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管教管导,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勤登记,填写教室日志,并注重自身仪表、着装、教态和表率作用。

⒊ 教师讲课的基本要求:目的明确,组织严密,条理清晰,讲授正确,启发性强,教法灵活,重点突出,语言准确,板书工整,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及设施设备,积极应用多媒体课件教学。

(四)课外作业

⒈ 任课教师布置作业,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有明确目的,难度适中,份量适当。对布置的作业应预先试做。

⒉ 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和认真批改作业,评分及评语要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必要时要讲评作业,并应做好交作业情况和作业成绩登记。

⒊ 要引导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有创造性地按时完成作业,对没有按时完成或敷衍应付、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教育。

二、实践教学管理

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于使学生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技能变化的能力。教学内容应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学校要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管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保证教学健康有效开展,全面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就业必需的技能,确保学生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规定的要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技能训练、社会实践、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综合)实习。教学计划中专业实践教学时数与专业理论教学时数比例一般应达到1:1。

(一)实验

实验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教学环节。

⒈ 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必须开出。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实验指导书,拟定实验计划,制定实验课的考核办法。

⒉ 任课教师应将学期实验计划与学期授课计划同时交教研部主任批准后执行,审批后的学期实验计划报送教务科。

⒊ 任课教师要认真按大纲要求做好实验课的备课工作,预作实验,写好教案。备课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仪器设备及操作规程,可能发生误差的原因,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做好实验分组安排,布置预习实验指导书。

⒋ 任课教师应做好实验组织工作和指导工作,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实验规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实验目的、要求和方法,提出注意事项。在实验进行中,教师要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引导学生观察实验并进行分析,保障实验安全,指导学生处理各种事故。

⒌ 实验完毕,任课教师应会同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查各实验小组的实验结果,检查设备完好和清洁卫生情况,填写实验日志。实验员要及时清点、检查仪器设备,调整还原至起始备用状态。

⒍ 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必须进行综合考核,制定考核标准。综合考核以实操为主,结合笔试或现场口试。实验课总评成绩由各项实验报告、实验操作表现或综合考核等成绩组成。

⒎ 实验员要根据实验项目提前做好实验课的一切准备工作,参加实验课教学的辅导,协助指导学生实验操作。

(二)技能训练(实训)

技能训练(实训)是培养学生具有熟练的职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一般安排在校内进行,包括基本技能训练、专业技能训练、教学实习、技能等级考证训练。

⒈ 凡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训项目必须按教学进程表认真执行,若需变更,应由专业教研部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科,经批准后实施。

⒉ 所有实训必须有大纲和指导书。实训大纲和指导书可由担任该任务的教研部结合本专业实际组织编写,由专业教研部审批后下达执行。

3. 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实训目的、要求和方法,提出注意事项,做好现场指导,并进行必要示范操作;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记录学生实训中的表现,保障实训安全。实训完毕,指导教师应检查设备完好和清洁卫生情况,填写实训日志。

4. 实训过程中监督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若发生事故,应及时负责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对违反安全规程且不听劝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可停止其实训并向专业教研部汇报。

5. 实训期间要求学生做好笔记,按实训指导书要求完成实训专题报告,交指导教师批阅。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实训表现评定学生实训的平时成绩。

无实训笔记、实训报告的学生不予评定成绩,无故不参加实训者,以旷课论。参加实训时间不足2/3者,即为实训不及格,以零分计。

教学计划要求规定参加技能鉴定的基本技能训练,以技能鉴定结果为其成绩。

(三)实习

学生实习分专业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1、实习尽可能创造条件安排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各专业教研部要设立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结合现场实际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明确规定:实习班级、实习地点及时间安排、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教学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有条件的学校(专业)应通过实习让学生能获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前,专业教研部应检查实习准备情况,并主持学生实习动员,讲清实习目的、任务及要求。要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学生要写好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思想总结等。指导教师向学生宣布实习纪律,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⒉ 实习期间要发挥实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作用,充分利用现场环境,让学生独立操作,达到技能考核标准的要求。

⒊ 实习结束前,必须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应以实操为主,结合笔试或现场口试,要准备考卷及评分标准。指导教师在实习过程中,要记录学生实习中表现,认真批阅实习报告,写出实习评语。实习成绩由实习报告、实习表现和综合考核三种成绩综合评定,并作为一门课程的成绩单独列入成绩册。

⒋ 专业教研部应建立对学生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制度,实习期间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于一周内向专业教研部提交书面实习总结。专业教研部应将本次实习总结和挑选五份学生实习作业或报告样本送教务科存档。
为适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预防并及时处理教学差错和事故,促进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

1、教学差错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类人员的工作疏忽,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5-10分钟下课。

(2)、任课教师开学后第二周未交教学进程计划表。

(3)、无特殊理由,任课教师不按教学进度计划表授课。

(4)、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记录不完整。

(5)、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未安排答疑。

(6)、错批、错改学生作业或实验(训)报告册。

(7)、上课时携带的手机发出响声,上课时接打手机电话。

(8)、延迟送交考试成绩。

(9)、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半小时内交卷人数达到半数。

(10)、监考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11)、实验(训)室管理人员开门不及时,耽误上课达5分钟。

(12)、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

(1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管理人员擅自将实验(训)设备、电教设备和课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

2、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缺课1节以上(虽有正当理由,但未事先请假,该上的课没上)。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者未经教务科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

(3)、教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者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虽然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批改错误严重,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5)、教师或实验(训)管理人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训)室规则做好实验(训)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6)、教师或实验(训)管理人员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学生受伤需送医院就医,或仪器设备损坏。

(7)、教师未经教务科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重考。

(8)、教师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

(9)、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教务科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10)、监考人员工作不够认真,同一个考场巡考人员发现两例及其以上学生作弊,或者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汇报。

(11)、任课教师报送成绩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务科返还学生考卷。

(12)、监考教师不负责任,考毕收回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13)、教学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更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3、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淫秽内容。

(2)、不按教学大纲讲课,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更换教学内容。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

(4)、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训)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任课教师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或者旷课1节及其以上(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补假未获批准)。

(6)、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7)、试题未按规定由教研部主任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1)、因校内电器设备的原因造成事先未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2)、未经主管校长批准,擅自发出全校性停课通知。

(13)、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二、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1、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教务科如实报告,教务科应及时进行调查分析,认真查清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其对教学工作影响程度,及时向主管校长报告,

2、 根据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结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分:

3、发生教学差错1次,由当事人所在教研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2次,由教务科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视同发生教学事故1次;并与教师全员量化考核相挂钩。

4、发生教学事故1次,在全校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发生教学事故2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3次视同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并与教师全员量化考核相挂钩。

5、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视对教学影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与教师全员量化考核相挂钩。

6、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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