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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4-12-12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根据《朝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朝委办发〔2014〕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学校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教职工因公出差,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特殊情况乘坐其它特殊交通工具的须经校长批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工作人员因公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各市出差,原则上应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财政部最新执行的规定标准(全国通用);到市属各县(市)区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人单位、住宿时间、单价、人数、天数等基本信息,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

3、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教职工因公到省外和省内其他各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市属各县(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4、市内交通费标准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且未使用公务车辆的,到外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属各县(市)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使用公务车辆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情况 

1. 火车票、飞机票等原始凭证遗失,能够取得补制发票等替代票据并依据相关凭据证实行程的,可以报销完整差旅费用;不能取得替代票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校长和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3. 多人一同出差的,同性别的教职工原则上应两人同住一间标准双人房,因特殊情况无法与同性别同住的须在《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后附上具体原因说明其合理性。

4.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发放的天数:出差目的地为辽宁省全域或动车组列车4小时到达之内地区,往返按一天计算,其余地区按实际天数情况计算。

5.出差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和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举办方统一收取费并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发放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举办方收取会务费、培训费但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如付费凭证或举办方出具的证明等),发放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发放交通补助。

6. 到外地实习实行经费包干,带队教职工在途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实习期间在外地不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按80元给予补助,在外地超过30天(含)的,每人每天按60元给予补助。

四、报销管理

1、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教职工因公出差前需填写《教职工出差审批单》(见附表)并附出差事由的相关文件,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校长、书记签批后方可出差;返回后将车票、住宿费等报销凭证连同《教职工出差审批单》一并交财务科报销,具体程序为填写《出差旅费报销表》,所属部门和财务科审核签字后,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分别签批。

2、出差人员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后,不得再以各种理由报销餐费。

3、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4、住宿费、机票支出等用公务卡结算。

5、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朝阳市财经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教职工出差审批单》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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