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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朝阳市中小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朝阳市中小学教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朝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第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是指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幼儿园等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含思想道德、教育教学、日常礼仪、遵规守纪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公开发表和转发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言论、声明等,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以及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要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树立终身学习思想,深入学习钻研学科知识,努力提高执教能力。大力弘扬吃苦耐劳、钻研奉献精神,强化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
第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潜心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八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要坚持正面激励评价,注重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不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儿童。要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着装要整齐、大方、得体,符合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形象礼仪要求。不得穿奇装异服、居家服、背心、拖鞋等进入校园;不得佩戴奇特饰品,不得佩戴手链、脚链;不得文身。男教师不理奇异发型。女教师不得化浓妆,不得使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第十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玩游戏、睡觉、聊天、炒股、下棋、打牌及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值班值宿饮酒,不得酒后进课堂。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进入办公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在会议室、电梯间和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静音模式,不得在会场大声接打电话,干扰会议秩序,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自觉遵守《朝阳市市民文明公约》《朝阳市市民公共行为守则》,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不得乱扔乱倒水瓶、电池、果皮、纸屑、烟蒂、剩茶等废弃物;办公室要保持卫生清洁,办公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在办公室乱拉、乱接电源;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不得在室内乱贴、乱挂;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和公益设施,做到不攀折,不践踏,不乱刻、乱涂、乱贴、乱划。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就餐时要有序排队,倡导“光盘行动”,抵制餐饮浪费,不得插队、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厉行勤俭办公,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办公场所要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不得点“长明灯”;下班后要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的电源;自来水要随用随开,流量适中,不用时及时关闭,不得出现“长流水”现象。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要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第十六条 中共朝阳市委教育工委和朝阳市教育局将中小学教职工履行《行为规范》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范围,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教师及所在学校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七条 中共朝阳市委教育工委和朝阳市教育局具有《行为规范》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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